近日,洪澤湖古堰景區連續接到游客及市民反映,一伙不明身份人員,攜帶金屬探測儀和挖掘工具駕車到世界文化遺產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“周橋大塘遺址公園”探測并挖掘地下文物。1月14日中午,三名嫌疑人再次來“探寶”被巡查的景區管理員人贓并獲,收繳金屬探測器一臺以及挖得到的18枚古幣和一件古器件。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洪澤警方控制。
隨著時間的流失和其他多種原因導致地底下埋藏著大量的金屬寶藏,而科技的興起使得探寶的人越來越多,在國外尋找到的地下埋藏的物品就可以自己擁有,在我國探測不違法,但是發現了東西應當報告當地文物部門,因為地下埋藏物如果沒有人證明屬于自己所有,就屬于國家所有,法律做了明確的規定: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隱藏物,歸國家所有,接受單位應當對上交的單位或者個人,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。
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79條規定:“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、隱藏物歸國家所有,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,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93條規定:“公民、法人對于挖掘、發現的埋藏物、隱藏物,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,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、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,應當予以保護?!蔽覈段餀喾ā返?14條規定:“拾得漂流物、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,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。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?!钡?13條規定:“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,歸國家所有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、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,屬于國家所有,地下埋藏的文物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。